发布时间: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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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设[2009]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汲取霞浦“10.30”工程事故教训,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11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2号)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有关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如需在闽承接业务,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有关备案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