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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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设协[2022] 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大力度培养高水平建筑师、工程师队伍,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优质勘察设计成果,依据有关规定,协会制定《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省、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弘扬勇于创新、敬业奉献精神,繁荣勘察设计创作,推动我省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届认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具体名额和各专业分配根据行业发展水平、产业规模、技术人员数量、年龄梯次结构、科技进步水平和申报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由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每次认定前,协会成立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协调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成员由协会正、副理事长等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认定工作方案制定、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协会组织成立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当届福建省勘察设计大师具体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代表且在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认定协调小组决定。

第六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不向申报人及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现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含规划编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内的单位,或在福建省内高等院校从事勘察设计(含规划)教学科研,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技术或教学科研人员,可以申报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时间)15年及以上,且近2年内连续在福建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四)具备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最高等级执业注册资格。

(五)在技术成果方面业绩丰富,完成有代表性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

2. 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

3. 主持编制过至少1项省级或国家级新区的总体规划;或者至少2项设区市(含平潭)或省级新区的总体规划;或者至少3项设区市(含平潭)的专项规划。

(六)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攻坚方面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过至少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至少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获得过至少1项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者至少1项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者至少1项福建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

3. 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获得过至少1项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者至少1项福建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一等奖。

(七)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有较高造诣,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                      

2. 发表过至少1篇SCI或EI检索论文;

3. 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至少2篇论文;

4. 主编过至少1项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或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或者至少2项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

5.  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过1篇论文,并主编过1项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

(八)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认定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获得梁思成建筑奖;或者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质奖或2项银质奖,可不受前款(三)~(八)项条件限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申报认定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在设计力量、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三)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级及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名单,或担任过省(部)级政府技术人才专家库成员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近15年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事故调查报告明确本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四)近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的(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五)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六)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 凡连续2次申报未被认定为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个人主要业绩、技术创新等工作总结(可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二)工程项目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报告书或图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科研成果鉴定以及评审证书等);

(三)重要奖项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四)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技术标准、标准设计、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五)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型纸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报人须经不少于2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人应为本专业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福建省勘察设计大师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位推荐人每次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推荐人应对其推荐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人征得推荐人推荐后,将申报材料及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不予受理申报;情节严重的,将在行业内予以曝光,并停止其2次申报资格。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有组织把关责任。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对申报单位将在行业内予以曝光,并停止本次认定该单位全部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定与发布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分为专业组初评和认定委员会综合认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前,认定委员会制定量化评分标准作为各专业组初评依据。认定委员会组建勘察、建筑、结构、设备、规划、园林景观、市政交通、工业工程等初评专业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市政交通专业组不少于8人),其中勘察、建筑、结构、设备、市政交通等专业从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成专业组;规划、园林景观、工业工程专业从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或省级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各专业组组长由认定委员会中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担任,组长负责统筹本专业组的初评工作。

各初评专业组采用量化评分方式对申报人进行排序,并按照分配名额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各专业组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认定名额的120%。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召开综合认定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认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提名人选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名列当届限额的候选人列入本届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因末位票数相同而超过认定名额时,对末位人员进行再次投票。如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本届限额,不再补选。    

第十八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在协会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勘察设计行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并报认定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通过后,由协会发文公布“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名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认定工作应按照认定条件、要求和程序进行。认定过程邀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及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廉洁自律,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认定工作,不得委派代表出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将取消其认定专家资格,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协会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认定委员会及专家与申报单位、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认定为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享有对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的推荐权,并将报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鼓励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对其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为其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鼓励省内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以下工作:

(一)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学术讲座、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政府决策咨询;

(三)相关技术性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四)通过传、帮、带等多种形式,培养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人才。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协会。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属实,撤销其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结果,两届不得申报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负有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提议或不少于3位全国或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结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开展的认定工作“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活动,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规划的主持编制,是指规划编制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是指项目总体设计或规划设计主笔人(排名前3位)。标准的主编,是指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的主要起草人员(排名前3位)。

本办法所称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规定的甲级勘察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大型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发布的《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