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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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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科[2008]5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70、71号公告,对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新标准)进行局部修订,并于2008年7月30日起实施。其中,《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为贯彻实施好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贯培训,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自今年7月30日起,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三、对于建设项目,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福建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