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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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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方案》及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习贯彻《办法》。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净化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将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办法》主要内容,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准确建档,及时上报,做到违法违规档案的建立、公布、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建立责任制。要把这项工作与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衔接起来,在9月底以前初步建立本地区、本行业违法违规档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建立责任制,确保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建立工作顺利进行。各地于9月10日前将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工作机构、领导及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省厅。省厅将在10月份对各地开展建档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
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方案》,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就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违规档案的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经查实、处理,即建立其违法违规档案:
(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法人和自然人及工程“掮客”和包工头行贿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
(二)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有权机关认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
(三)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行政处罚;
(六)施工企业低价获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已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虚假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经有权机关认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违法违规档案的建立与公布
(一)违法违规档案建立。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建设厅负责建立本厅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违规档案,汇总、上报、管理、公布本系统违法违规档案。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建立本部门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并负责将违法违规档案按要求上报省建设厅。档案上报按以下程序执行:
1、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对违法违规单位和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并填写《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法人)》(见附件1),《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自然人)》(见附件2),连同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传真至省建设厅,同时将正式文件寄送省建设厅。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建设厅的违法违规档案资料,应同时抄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厅收到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法人)》或《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自然人)》后,应在二日内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本厅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建立违法违规档案,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并每季度进行汇总核对。对省外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规档案,同时抄送该法人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法人和自然人,上报建设部。
(二)违法违规档案内容。法人的违法违规档案,要明确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地址、资质类别、等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结果、公布日期、处理部门等内容;自然人的违法违规档案,要明确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所在单位、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类别、等级、编号和签发时间)、注册证书(类别、专业、等级、注册证号、注册有效期)、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结果、公布日期、处理部门等内容。
(三)违法违规档案公布。省建设厅对违法违规档案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向社会提供查询。有关法人和自然人对公布的违法违规档案有异议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正,并附上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向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提出更正申请,由其转报省建设厅。经核实,申请更正理由成立的,对公布内容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三、严重违法违规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从业限制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区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接相应工程或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一)自然人、工程“掮客”、包工头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不得选择其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资格,或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四个档次取消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资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给予停业整顿,禁止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五)施工企业低价获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四个档次取消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资格;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给予停业整顿,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不得委托其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3个月、6个月、12个月、60个月、终身五个档次禁止其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执业。
以上规定的从业限制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予以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时,应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确定从业限制具体期限时,应区分违法违规不同程度,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上述规定的档次予以确定。对于屡教不改、多次违法违规,或在本《办法》实施后,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作出行政处罚有违法违规或行政处罚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从业限制期限应在违法违规档案的“处理结果”栏目中予以明确,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属于上述第(一)、(七)项规定的从业限制,自其违法违规档案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布之日起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违规档案的使用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时,要与本《办法》的实施相衔接,使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的法人、自然人、工程“掮客”和包工头的从业限制得到落实。
(二)政府投资工程采用直接发包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的;建设市场法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在任用(聘用)、派出相关人员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之前,要查询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布的违法违规档案。对于受到从业限制,且在限制期限内的法人、自然人、工程“掮客”和包工头,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不得向其发包、委托工程建设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派出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本办法规定的从业限制要求列入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列入资格预审文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包括作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的必要审查条件)。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审查投标人资格之前,应当查询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布的违法违规档案,并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审查其投标资格。
五、加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工作领导
省建设厅成立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厅监察室、建筑业处、法规处、设计处、工程处、政务中心、建设监察总队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省建设监察总队,作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不按照规定建立、报送、公布、查询、使用违法违规档案,或在使用违法违规档案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使用违法违规档案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落实。
六、本办法自
附件:1、《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法人)》
2、《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自然人)》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
(法 人)
法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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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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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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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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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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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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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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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主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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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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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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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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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
年 月 日 | ||
省建设厅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应附相关处理文件
附件2
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呈报表
(自然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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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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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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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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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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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或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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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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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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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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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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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签发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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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类别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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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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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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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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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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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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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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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
年 月 日 | ||||||||
省建设厅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应附相关处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