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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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设协字(2008)第31号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各直属分会及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制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部部级评优活动从八十年代开展以来,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意见,原建设部部级奖变更为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优工作从今年起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据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请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及有关全国性集团公司继续认真做好此项评优工作,为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行业自律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做出努力。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以利于评优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提倡自主创新,鼓励创作优秀作品,推动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应用,规范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意见,原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变更为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不含工交系统工艺工程),与现有的行业奖一起,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实施。
评选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以及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等专项工程项目。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科学严谨、优中选优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标准
第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分为综合工程和专项工程两个奖项。
第五条 综合工程奖项分为: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含民营设计分会评选的“华彩奖”建筑项目、与中国医院协会合作评选的医疗建筑获奖项目)、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按获奖名次直接推荐参加“国优”评选。
第六条 专项工程奖项分为:岩土工程、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环境与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管理,按其专业类别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设金钥匙、银钥匙、铜钥匙奖。对有重大技术突破和特殊贡献的专项工程获奖项目,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直接推荐参加有关“国优”评选。
第七条 获奖工程项目应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技术创新,达到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
综合工程获奖项目的水平应达到:一等奖项目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二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三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居全国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专项工程获奖项目应有完整的企业应用标准体系,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为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的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审批手续完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无质量安全事故、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条 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评选的一、二等奖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的工作量及对外方原创方案进行过调整,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外方确认并共同申报。项目由中方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一份对方同意文件,项目名称应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第十二条 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的技术文件应当齐全,并应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的评价、竣工验收证明、当地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奖,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5人;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和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奖,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0人;申报专项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十五条 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暂缓评选的勘察设计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选。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全国优秀勘察设计行业奖由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申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及有关全国性集团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对申报项目需出具公函,按照推荐填写项目次序表,注明申报奖项等级。
第十七条 对专项工程项目奖的申报,各勘察设计同业协会、有关全国性集团总公司,应充分发挥本地区(部门、系统)的专业分会(委员会)的作用,协调一致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成立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专家委员会,下设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含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建筑环境与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等专业评审组。专家人选由各专业分会(委员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核准。
第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采取专家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项目初评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将初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评选专家委员会终审,对产生的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需进行复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将评选终审结果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公布,并颁发获奖单位奖牌、证书以及获奖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个人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有关全国性集团总公司,可根据本地区(部门、系统)的情况,对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的处理。
评选专家必须坚持评选标准,公正、客观、严守评选规则和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评选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工作不收取申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凡获奖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由接受材料单位保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