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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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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协字(2007)第16号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直属分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制定的《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部级评优活动从八十年代开始以来,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建设部意见:从今年起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据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希望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同努力,继续做好此项评优工作,为推动技术创新和行业自律工作迈向新台阶。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我会反映,以便不断改进,提高评选工作水平。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07年3月9日

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精品工程,不断提高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优评优活动,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更多优秀作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含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上述工程中自主创新的新技术。
第三条 评优奖项名称及等级为: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和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工程技术创新奖:包括岩土工程、建筑结构、环境与设备和建筑智能化等项目自主创新的技术,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和工程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获得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建筑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按获奖名次参加 “国优”评选。
第五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和工程技术创新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评选。
第六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和工程技术创新奖评选工作,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独立完成或以本单位为主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八条 获得省、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同业勘察设计协会二等奖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九条 中外(境外)合作勘察设计的项目,建在国内并由中方进行初步设计或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国内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境外建设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应附业主对工程的评价和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条 申报工程设计项目应经过一个冬夏的全面使用考验。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审批手续完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和工程技术创新奖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及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理念和达到同类工程项目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其中:
  一等奖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际同业同期的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工程技术创新奖:指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某专业领域技术上有新突破的专有技术,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第十三条 获奖比例按申报数量和质量而定,控制在35 %左右,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5%和35%,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织评选专家委员会,下设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等专业评选组。专家人选按照专业需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评选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项目推荐名单,经评选专家委员会审核后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可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反映,必要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可组织专家复议或到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暂缓评选的勘察设计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选;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将评选结果上报理事长会议批准发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获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和工程技术创新奖的项目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行业优秀勘察奖》、《全国建筑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全国市政公用工程优秀设计奖》等相应的奖牌和证书,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项目,获奖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对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评选专家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申报项目和评委资格,根据情节给予选送、选派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建筑设计奖、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工程技术创新奖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按项目交纳申报费,作为评选工作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由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建筑分会、市政工程设计分会按照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创新奖由相关分会制定评选细则,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