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注册

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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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资函[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各地工程设计资质审查、审批工作,现将工程设计资质审查、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工程设计资质

  1、自2011年4月1日起,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

  2、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二、企业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鉴于目前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已经超过五个专业,企业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达到或超过五个专业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时,需要提供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专业印章印鉴、身份证复印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